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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有效!
依据如下:
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
文件明确: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社部发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无疑是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肯定了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对企业(尤其是人力资源企业)开展无接触招聘的巨大作用。
每年的三四月是招聘求职高峰期,今年受疫情影响,招聘由线下逐渐转移到线上,各地政府也鼓励网上面试,而此次人社部发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企业可实现在线招聘、在线签约、报道一条龙,既可以规避疫情传播风险,又能提高招聘效率。
3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人社部的发声,从官方肯定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合同在人力资源领域的广泛应用。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书面形式并不等同于纸质形式,判断是否属于书面形式的关键是该形式是否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也就是说,只要电子版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纸质形式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众信人力资源官方账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众信人力资源官方账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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