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不给转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不给转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试用期开始时已经属于在单位上班,所以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的,转正之后不需要再另行签订转正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上班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如果劳动者能胜任公司的工作和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转正,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转正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请公司说明理由,如果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开除你。但不能不给于转正或者降级。
如果理由恰当,你也认可,可以同意公司的做法并修改劳动合同,如果你不认可可以辞职,或者要求正常转正。
1、超过试用期的,员工自动转正,法律上没有办理转正手续的规定。
2、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的,试用期内双方按试用期约定处理劳动关系;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没有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动转正,有权享受转正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试用期满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
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劳动者试用期满,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转正手续,但继续用工,视为已经转正,工资应当按照正式期支付。用人单位如果不按已经转正条件对待,是事实上延长试用期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在获得试用期工资的基础上,主张按正式期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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