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优都人才集聚计划》(平委发[2018]3号)文件要求,鼓励与我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师生开展社会实践、临时培训、以及我县的科学研究。扶贫、教育等实践活动,并按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为加大对校地合作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计划。
1. 支撑对象
与平和县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师生。
2、支持对象条件
1、学校统一组织赴平和县开展社会实践、岗位培训、科学研究、扶贫助学等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实践活动);
2、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个月;
3、活动方案经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工作程序
1.学校向实践活动组织单位发出开展实践活动的函件;
2、实践活动组织单位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提交实践活动方案等材料;
3、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织开展实践活动;
4、实践活动结束后,实践活动组织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垫付补助资金;
5、县委人才办按程序向实践活动组织单位拨付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平和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4. 支持方式
1、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每人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为乘坐二等及以下火车,按实际报销。
2.对符合条件的供养人员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6个月。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博士生每月2000元,硕士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计算补贴金额。
3、县委人才办为符合条件的供养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和平活动期间,食宿由接收单位统一安排。
五、附则
一、接收单位要加强对来我县开展社会实践、临时培训、科学研究、扶贫教学等实践活动的高校师生的指导和管理。合作完成后,须将合作结果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往返交通费、生活补贴、意外保险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且符合省、市大学生实习实训政策补贴的,县级补贴不再重复。
三、本办法与《“优都人才”集聚计划》(平委发[2018]3号)文件同时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平和县委人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 年8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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